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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监会强化公开质询持续推进行业透明度建设

2017-03-15 历险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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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落实《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《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,近日,中国保监会印发了《关于完善监管公开质询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。

近年来,保险业的影响力日益提高,社会关注度不断提升,保险公司透明度建设越来越重要,保监会先后发布《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《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股权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》等规范性文件,加大信息披露监管力度。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,信息传播方式的深刻变革,社会公众知情、参与和监督意识不断增强,对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及时回应公众关切提出了更高要求。进一步完善和加强质询制度,有效结合监管和公众监督,将有利于提升保险监管和保险公司治理透明度。

《通知》按照“公开透明、强化披露”的基本思路,充分利用公开质询机制,督促保险公司及相关方提高合规水平。《通知》主要内容包括:一是质询范围。主要为社会媒体关注,涉及公众利益或可能引发重大风险的事项,包括公司治理、业务经营、资金运用等监管机构和社会媒体关注的问题。二是质询对象。监管机构和社会舆论关注的对象均可纳入质询对象,包括保险公司的实际控制人、股东、投资人及其关联方和一致行动人,保险公司的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,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。三是质询形式。主要采取质询函的形式发至保险公司,并在保监会官方网站公示,质询回复采取书面回复的方式报送至保监会,并在保险公司官方网站和保监会指定网站予以公示。四是责任追究。要求被质询人的回复应当真实、准确、清晰,对存在故意隐瞒或虚假信息等情况的,保监会将纳入不良诚信记录,对违反监管规定的,将采取公开谴责、责令改正、限制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。

《通知》的发布是保监会加强监管,及时有效回应社会关切,提高透明度建设的又一重要举措:一是有利于丰富监管方式和工具,提升监管的有效性。二是有利于加强信息披露和社会舆论监督,提高审核工作的透明度,建立外部约束机制。三是有利于督促保险公司加强管理,建立内部自律机制,提高合规管理水平。下一步,保监会将继续强化社会监督,有效防控公司治理、保险产品和资金运用等潜在风险,切实维护保险业平稳健康运行。

附件:中国保监会关于完善监管公开质询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【保监发〔201722

各保险集团(控股)公司、保险公司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:

为落实《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《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强化社会监督,保监会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监管公开质询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质询范围

社会媒体关注、涉及公众利益或可能引发重大风险的事项。

(一)公司治理类:包括保险公司股权、股东关联关系、入股资金、关联交易、治理运作,董事、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等有关问题;

(二)业务经营类:包括保险产品设计、业务模式、销售理赔行为、重大保险消费投诉等有关问题;

(三)资金运用类:包括保险资金举牌、收购、境外投资,以及与关联方之间开展的保险资金运用等有关问题;

(四)监管机构关注的其他问题。

二、质询对象

(一)保险公司;

(二)保险公司的实际控制人、股东、投资人及其关联方和一致行动人;

(三)保险公司的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;

(四)其他利益相关方。

三、质询形式

(一)保监会将质询函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,并将质询函发至保险公司。针对保险公司股东等其他法人、自然人的质询函,由保险公司及时转交。

(二)保险公司的质询回复应当采取书面回复的方式,按照规定时限报送至保监会,并在保险公司官方网站及保监会指定网站予以公示。

(三)如被质询事项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等情形,披露可能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、损害公司利益的,保险公司应向保监会书面说明情况,经批准可以免予披露。

四、质询要求及责任追究

(一)被质询人应当真实、准确、清晰、完整地回答质询函涉及的有关问题,不得存在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。

(二)被质询人未按规定期限回复,或质询回复存在故意隐瞒或虚假信息等情况的,保监会将其纳入不良诚信记录,并依据《保险法》《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
(三)经质询和调查核实,保险公司、保险公司股东或相关当事人违反监管规定的,保监会将依据《保险法》《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采取公开谴责、责令改正、限制其股东权利、责令转让股权、限制其在保险业的投资活动等措施。

(四)质询情况纳入保险公司治理评价体系。

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 

中国保监会

201739

       (中国保监会网站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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